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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修订版
上韩网 / 2019-03-20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条例修改如下:

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修改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原条例:

第十二条中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原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原条例:

第十五条修改为: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原条例:

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原条例:

第十八条修改为: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原条例: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原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原条例:

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条例: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原条例:

【本条信息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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