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2、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标签中能否有“适用人群”这样的词语 ?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4、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5、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需要修改成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名称。
6、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如果不能提供,那么资料是无法继续进行的。
答:企业应确保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